⒈ 详细的报告。
引明 郎瑛 《七修类稿·国事七·英宗复位实录》:“軏 等曰:‘两日前已阴达。’ 有贞 曰:‘必伺获审报,乃可啟议。’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莅任·看须知》:“如某命案为某事,某人打死某人,原告某人,或谋或殴,有无审报,具题完结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