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住宿。
引《元典章·户部二·使臣》:“长行马使臣如有齎,把圣旨令旨并省部文面勾当官中公事,一两箇为头人员,顿宿处依分例支者,下次人员与粥饭者外据马疋草料,亦依本部所拟支遣。”清 赵翼 《题文信国致永丰尉吴名扬三札》诗:“千五百贯官会子,早喜顿宿能供张。”